文物“资产化”了,谁来保证它们安全?

2019-04-08 22:00:46 发现艺术家网

  不可移动文物能否“资产化”?按照文物保护工作所遵循的法律、方针、理念和实践来看,这原本不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一条是禁止性法条。但事实上,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的做法,早就冲出了头脑、跳出了纸面。由于时代变迁、利益主体日益多元等因素,加之不可移动文物本身也很复杂,因此,这一问题在当下越发凸显。而在笔者看来,不可移动文物一般而言不能“资产化”,其中属于国有的、公益性质的,更是不能“资产化”。(下文所提不可移动文物,均指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效利用、合理利用,其最佳途径绝非将其“资产化”。

  改革开放之前的新中国,尽管有文物商店,但并不存在“资产化”的情况。当时的文物商店都归国有,虽然实施企业管理,但并不以赢利为目的。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文物艺术品市场的勃兴,尤其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文物艺术品收藏交易、拍卖等市场经济活动日渐活跃,“文物”一词更是广为人知。但对于公众而言,最吸引眼球的恐怕还是文物的经济价值。而且,这种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可移动文物上。不过,仅仅商品交易,恐怕还不能构成“资产化”。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而言,其“资产化”的冲动在改革开放之后不久,就已经渐露端倪。比如,早在1980年,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西陵所在地政府,为了促进旅游开发,决定发掘清西陵中的一个帝陵。他们选择了有过盗洞的雍正帝泰陵,并得到批准。初步发掘的结果表明,盗洞固然存在,但并未触及墓室。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任质斌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所长夏鼐等领导、专家紧急赶赴泰陵,对发掘予以制止。但当地对此并不理解,想借时任文化部部长黄镇前来清西陵考察指导工作之机请求支持。最终黄镇部长听取了意见,又耐心说服地方政府,予以制止。1981年,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东陵所在地政府也曾想为发展当地旅游而建设飞机场和高速公路。对此,任质斌局长也予以制止。2000年,清东陵、清西陵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回头来看,如果这些开发、建设得以实施,那么这两处古墓葬、古建筑群的原真性、完整性及其突出普遍价值会不会受到损害,还能否成为世界遗产?答案不言自明。

  事实上,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的冲动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文物行业经费相当困难,一度提出“以文养文”。不少文博机构甚至被下达创收指标,只好“下海”,利用馆藏文物做拓片出售者有之,利用馆舍开办家具城甚至歌舞厅者有之。一时间好不热闹。然而效果如何?公众不予认可,机构增收一般,甚至还发生了像吉林市博物馆1994年大火那样的悲剧。这场火灾由租用博物馆建筑开设的“银都夜总会”而起,烧毁了包括博物馆展厅在内的建筑6800平方米,包括文徵明真迹,从黑龙江省借展的恐龙化石在内的一批珍贵文物、古生物化石,以及数以万计的图书被付之一炬,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671万元,文物损失无法估算。教训可谓极其惨痛。那时虽然并没有“资产化”的概念,但事实上还是以文物机构的藏品、馆舍、人员和资金等作为要素,投入经营活动。

  到了千年之交,不可移动文物“上市”一度成为改革创新的尝试。有的即将或已经付诸实施。比如,绍兴市把周恩来纪念馆等几个收入较多的文博单位划归旅游公司管理,市文物局也并入公司,局长是公司的副经理;陕西旅游集团拟对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等文物景点的门票经营权通过租赁等方式纳入股份公司、进而实现上市融资;闻名中外的曲阜孔庙、孔府、孔林被划入旅游公司。所幸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于2001年7月11日下发了《关于禁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这些做法并没有推广开来。但这个文件精神显然在某些地方未能执行到位,国家文物局又于2003年1月21日下发了《关于请立即纠正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及时予以纠正。

  事实上,文物被“资产化”的案例还有很多。其所牵涉问题的根源,一言以蔽之,可以概括为将文物保护视为单纯的技术问题或经济问题。说得更直白一点,好多人一是在基本前提的认识上糊涂,二是缺乏常识。这种状况并非个别存在。

  对文物利用而言,文物的安全存在是基本前提。这个前提出了问题,其他一切都免谈。那么,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存在意味着什么?外面光鲜靓丽是不是就可以算作安全存在?“资产化”对于文物安全的负面影响能否完全避免?在此,我要旗帜鲜明地说:即便有谁拍着胸脯来担保“资产化”不会影响文物的安全存在,就算其人完全出于好心、满怀信心,也难以取信于民,搞不好最后只能是一张空头支票。因为道理很简单,单纯“利用”二字,核心是无利不用、有利才用。因此,文物工作十六字方针里表述为“合理利用”。而“利用”的动机一旦经由“资产化”转化为具体行为,那就极其容易导致以利用最大化为目的。“资产化”的深度发展,或许还会导致资产由国家所有变为法人所有。当然,不排除某些不可移动文物借助外部资金实现修复与合理利用,但只能是个案,甚至是特例。就整体而言,不可移动文物的“资产化”不可能只是做公益,更不能指望资本的力量主要用以追求社会效益。而且可以肯定的是,“资产化”只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那些有潜力的“绩优股”感兴趣,至于其他绝大多数不可能表现抢眼的文物,肯定不会眷顾。这一点,从根本上说,无关道德判断,而是由资本以及“资产化”的本质来决定的。在实行市场经济多年之后的当下,应该说是常识。

  另外,不可移动文物的“资产化”还面临一个伦理问题。文物虽然不会说话,但文物是有生命的。如果以人来比拟的话,有些文物,特别是以工业遗产为代表的近现代文物,尚可称得上身强体壮。但相当多的文物,实际上已经是“高龄老人”了。这些文物已历尽沧桑、渐呈疲态,理应得到更多的保护。早些年国家财力紧张,还必须由这些“高龄老人”自行赡养,如有余力甚至还可支援更加弱势者。这主要是客观条件使然,完全可以理解。而在国家投入急剧增长的今天,再来将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无异于驱使这些本该颐养天年的“高龄老人”继续强撑着挣钱。这实在是说不过去。

  不可移动文物不可“资产化”,与皇帝陵寝不得主动发掘,事项虽殊,其理一也。而从其他公益性行业来看,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及公立医疗服务机构等,都不应也不能“产业化”,自然不应也不能“资产化”。与此相似的承担普遍公益服务功能的不可移动文物,何以就要被“资产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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